系统发布时间:2021-03-12 09:56
乐山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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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市财政采〔2021〕10号
乐 山 市 财 政 局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当事人:崔晓晴
专家证号:SC1103021
经查,你在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20年临时号牌、检验合格标志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11012020000158)评审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第三十一条“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规定,对投标供应商成都通通印防伪票证标签有限公司提交的成本构成说明是否低于成本价竞标的认定有违审慎评价原则。该事实有询问笔录、评审报告、采购文件等为证。
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评审专家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视情况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五)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导致评审过程、评审结果违法违规,情节轻微不构成行政处罚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在今后的评审工作中立即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依法处理。
特此通知。
乐山市财政局
202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