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发布时间:2021-04-01 09:48
南充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财罚〔2021〕3号
当事人:南充市中心医院
地 址:南充市顺庆区人民南路97号
本局调查查明,你单位2019年医用耗材采购达到采购限额标准,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南充市财政局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调查取证通知书》、《关于采购医疗耗材是否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财政厅或南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南充市财政局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