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发布时间:2021-01-05 17:31
恩财采〔2020〕27号
巴中市恩阳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巴中市恩阳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巴中市恩阳区登科街道登科寺小学三楼
我局于2020年12月17日收到省委第九巡视组转交的信访举报件,涉及你中心组织采购的“巴中市恩阳区司法局政府法律购买服务”采购项目。经调查核实,你中心在组织采购“巴中市恩阳区司法局政府法律购买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19032020000142)中,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的第十条“《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原件扫描件(注册地未在巴中城区(含兴文、恩阳城区)的,还应提供其中巴中城区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原件扫描件(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该条款属于“以不合理的条款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对你中心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或巴中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巴中市恩阳区财政局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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