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发布时间:2021-01-13 14:42
投诉人:上海金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杭州湾大道88号
联系人:赵正海
被投诉人:四川红珊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供应商)
地址: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理县运输社交通宾馆4楼407号
联系人:李雪梅
本机关于2020年12月1日收到上海金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下称投诉人)因不满意成都千一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下称采购代理机构)对万春镇南岳小区安全隐患整治工程(采购编号:5101152020000660,下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而提出的投诉。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提交的投诉函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2020年12月4日,本机关向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受理告知书》,向被投诉人、采购代理机构、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人民政府(下称采购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0年12月7日至14日,先后收到上述三家单位的答复。此外,本机关还依法调取了涉案项目采购文件,从被投诉人处调取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等资料进行调查。
本机关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在经营活动中两次受到税务机关处罚,明显不属于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供应商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要求的“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被投诉人在本项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提供承诺:“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涉嫌提供虚假承诺骗取中标行为。
事实依据:
1、本项目竞争性磋商资格预审文件。
2、被投诉人在本项目中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
3、被投诉人被税务机关违法处理记录(即被投诉人缴税明细截图,截图显示:2019年1月1日被投诉人上缴征税项目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滞纳金,2019年7月1日被投诉人上缴征税项目为税务部门罚没收入)。
采购人称:
关于本项目,自收到投诉答复后,已发函询问被投诉人且收到回复。经查询信用中国网站,被投诉人为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从现有的被投诉人答复情况及信用依据查证,采购人认为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以上答复内容,采购人提供了书面《投诉答复书》、信用中国查询截图、情况说明等材料。
采购代理机构称:
关于本项目,自2020年11月13日收到投诉人的质疑函后,认真查询发现质疑事项与事实不符,于2020年11月20日答复投诉人并公示。自2020年12月7日收到温江区财政局投诉答复通知书后,及时抄送采购人并告知被投诉人,并在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仍未发现投诉人所述事实。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
针对以上回复,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了书面《投诉答复》、查询截图及供应商情况说明等材料。
被投诉人(中标供应商)称:
1、对于我公司被税务机关进行简易处罚问题,2018年10月,因公司财务人员变动,未及时办理申报2018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经主管税务局责令限期整改,我公司在整改时间内进行了整正。
2、对于我公司缴纳税收滞纳金问题,税款为2019年1月所属期,我公司在2019年2月申报期内进行了申报并缴纳了各项税款,因财务人员对税收优惠政策理解有所偏差,享受了增值税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半征收政策,我公司发现后,及时进行了更正申报并全额缴纳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所产生滞纳金。
3、本公司在2018年纳税信用评级为A级,2019年纳税信用评级为B级,属于良好纳税企业。我公司并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档案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里。并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这些信息都在政府“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政府信息公示网站上均可查证。针对投诉事项,“四川红珊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涉嫌税务违规违法并受到相关部门处罚,并在万春镇南岳小区安全隐患整治工程竞争性磋商活动中涉嫌提供虚假承诺骗取中标”及所附相关公司税务明细,我公司均向国家税务总局理县税务局取证,并非属于失信、重大违法范畴,也没有任何依据可以说明我公司提供虚假承诺骗取中标。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事项不成立,并未违背《采购法》也未提供虚假承诺。
针对以上答复内容,被投诉人提供了书面《情况说明》(被国家税务总局理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证明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信用中国查询截图、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纳税信息查询截图、《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概况》(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等材料。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一、2020年10月19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竞争性磋商资格预审公告。2020年10月23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更正公告。2020年11月9日,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了本项目磋商、评审活动。2020年11月11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中标供应商为四川红珊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采购文件相关内容
(一)《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 申请人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中第一项 参加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二)《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 申请人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中第二项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申请人: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6〕125 号 )的 要 求 ,采 购 人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通 过“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 (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申请人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申请人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三)《资格预审文件》“第四章 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中第一项 应当提供的申请人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一)资格要求相关证明材料:……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四)《资格预审文件》“第四章 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中第二项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申请人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 2016 〕 125 号 ) 的 要 求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通 过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 等渠道查询申请人在资格审查当日之前的信用信息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即可,申请人无须提供)。
三、评审相关情况
本项目《磋商报告》显示:第一中标候选人四川红珊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得分为100分;第二中标候选人上海金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总得分为98.5分;第三中标候选人阿坝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得分为98分。
以上事实,有采购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报告、磋商报告、评分汇总表、成交结果确认函等佐证材料。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应当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所谓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应当是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依法缴纳各项税费,无拖欠税款等相关违反纳税规定之行为。针对被投诉人是否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问题,本机关依法向被投诉人所在地区主管税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理县税务局调查核实,被投诉人2017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2018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2019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成立至今并无关于税收缴纳的不良信息。本机关在“信用中国网”、“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查询并未发现被投诉人其他不良信用记录。因此被投诉人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的“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的资格条件。
关于投诉人投诉书中提及的被投诉人在经营活动中两次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问题,经查,两次处罚均不属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不影响被投诉人参与本项目的资格。
综上,本机关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相关当事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成都市财政局或温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温江区财政局;联系电话:028-82727142;
联系地址:温江区海科大厦50716
成都市温江区财政局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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