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发布时间:2021-02-23 14:20
一、项目编号:5101012020003008
二、项目名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辅助业务劳务外包(新媒体平台外包和网络媒体信息咨询服务)项目(下称本项目)第1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法之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二段70号1栋四川传媒大厦16楼B区
被投诉人:四川亿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三路98号17栋1单元14楼1404
相关供应商:四川红七新广告传播策划有限公司(下称红七新公司)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218号2栋6层611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采购代理机构对本项目第1包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1月6日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投诉事项为:1.评审专家张国萍对投诉人“宣传方案”“后续服务方案”“项目实施方案”三项评审因素的评分不合理。2.评审专家张国萍对“业绩”评审因素评分存在明显差错。3. 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分评分存在明显差错的情况下未尽到复核审查的责任和义务。
经查,2020年11月20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2020年12月14日,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了本项目开标、评标活动,包括投诉人在内的4家供应商参与了本项目第1包投标活动。2020年12月22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中标公告,第1包中标供应商为红七新公司。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3成立;本机关在审查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时发现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张国萍存在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违法行为,影响了本项目第1包的公平公正,同时采购人、红七新公司未签订本项目第1包政府采购合同,亦未实际履行本项目第1包,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之规定,本机关作出以下决定:针对本项目第1包,责令采购人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成都市财政局
2021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