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发布时间:2021-02-22 19:28
质疑答复
供应商:宜宾联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 蛟 联系电话:13118002444
委托代理人:陈 洋 联系电话:18683196970
供应商_宜宾联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_因认为_珙县教育和体育局灾后重建集中设备采购项目(珙政采〔2020〕4号)第一包关于宜宾晟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使其权益受到损害,于_2021_年2月7日向我(单位)提出书面质疑,我(单位)于_2021_年2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
质疑事项:
1.质疑回复署名单位为珙县教育和体育局(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
2.复审结果公示不符合相关规定。
3.产品“防火墙”核查结果不成立。
4.产品“上网行为管理”核查结果不成立。
5.产品“路由器”核查结果不成立。
6.中小企业声明函核查结果无效
经审查核实:
质疑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根据珙县教育和体育局(采购人)和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珙县分中心(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协议书》约定,采购人按有关规定,对相关采购工作的质疑,进行答复。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珙县分中心收到宜宾晟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质疑后,及时协助珙县教育和体育局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进行了答复。因此,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质疑答复人名称;
(六)答复质疑的日期。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该次质疑答复包含上述全部内容,贵公司质疑核查环节存在不合理合规情况缺乏客观依据,因此,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3: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珙县分中心和珙县教育和体育局收到宜宾晟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质疑后,于2021年1月26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经核查,招标文件中关于产品“防火墙”的实质性要求中明确了“光电复用接口≥8个”,贵公司所投防火墙光电复用接口为4个,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因此,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4:根据原评标委员会2021年1月26日核查意见,我单位提出的产品需求是“上网行为管理”,贵单位提供的产品为“高性能综合网关”,不是专业的上网行为管理设备,贵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产品,而不是更换为“高性能综合网关”。因此,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5:根据原评标委员会2021年1月26日核查意见,我单位提出的产品需求是“路由器”,贵单位提供的产品是“高性能综合网关”,路由器与网关是不同的产品,贵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产品,而不是更换为“高性能综合网关”。因此,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6: 根据原评标委员会2021年1月26日核查意见,贵单位投标文件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所有货物均为小型企业制造,但贵公司未按照《开标一览表》提供所有产品制造商均为小型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由此,评标委员会认为贵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无效材料,在评审时未享受响应价格扣除。评标委员会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的“作无效投标处理”意见是基于所有核查意见作出的综合处理意见。故贵公司对该事项的质疑不属实,质疑不成立。
综上所述,贵公司六项质疑事项均不成立。关于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相关评审情况,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珙县分中心已依法依规向珙县财政局报告并开展后续工作。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珙县教育和体育局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珙县分中心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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